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县级权限、新设)

基本编码:000104102003A1

实施编码:11371202MB2867513E4000104102003

事项版本:2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2-C303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审查意见示例-新建及限期整改项目(县、区级).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节能审查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2-C303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2671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具体规定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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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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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十八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十九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市、县(区)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省发展改革委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报告全省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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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第九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五)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或县(区)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表述,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附件)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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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办字〔2020〕85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二、主要任务(一)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 按照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统一、重点事项审批链条完整闭合、集中办理联动优势有效发挥、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的原则,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政府编制了《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 第3项,事项名称:节能审查,省级业务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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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为提高节能审查效率,项目受理前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项目情况说明发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政务邮箱; 2、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3、项目能耗水平和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4、根据国家和省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新增耗煤项目满足当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暂无 申请人自备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空白表格).docx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空白表格).docx
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暂无 申请人自备 项目节能报告(示例样表).pdf 项目节能报告(空白表格).doc
项目立项文件(已完成立项的,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暂无 政府部门核发 立项主管部门出具
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耗煤项目提供)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暂无 政府部门核发 相应权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 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pdf
项目能耗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两高”项目提供)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暂无 政府部门核发 相应权限能耗“双控”主管部门出具 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审查意见.pdf
责令项目停建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项目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由市、县(区)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出具
罚款缴纳证明(限期完成整改项目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市、县(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项目所在地市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报告(限期完成整改项目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项目所在地市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出具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所需时间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2
办理 环资处会同有关处室按程序办理(有关业务处室对产业政策进行把关,提出会办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评审和函询所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包含在承诺时限内) 4
决定 办公室审签,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0531-761209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2-C303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2671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6126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