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莱芜区残疾人联合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济南市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会事务专区社会事务B206、B207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办结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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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残联窗口(1、凤城街道残联 莱芜区凤城西大街凤城街道办事处北楼122室 2、张家洼街道残联 莱芜区鲁矿大街南80米党群服务中心106室 3、高庄街道残联 高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残疾人服务“一件事”窗口 4、鹏泉街道残联 鹏泉街道办事处故事家园党群服务中心残联窗口 5、口镇街道残联 口镇便民服务大厅中心b01;b02窗口 6、羊里街道残联 羊里街道党群服务中心7105室 7、方下街道残联 方下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一楼23;24号窗口 8、雪野街道残联 雪野街道便民服务大厅残联窗口 9、牛泉镇残联 牛泉镇金牛东街001号便民服务大厅5号窗口 10、苗山镇残联 苗山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残联服务窗口 11、大王庄镇残联 大王庄镇政府便民服务大厅残联服务窗口 12、寨里镇残联 寨里镇便民服务大厅残联窗口 13、杨庄镇残联 杨庄镇党群服务中心14号窗口 14、茶业口镇残联 茶业口镇人民政府一楼大厅4;5号窗口15、和庄镇残联 和庄镇便民服务大厅残联窗口);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惠企服务专区1-2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107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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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残联发〔2020〕2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级残联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济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济残联〔2021〕1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济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残联发〔2020]2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政 发〔2018〕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适用 本细则。 第三条市及区县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和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残疾儿童筛查诊断 第四条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机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建立筛查诊断档案. 第五条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开展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残疾初筛工作,对于初筛过程中发现的疑似残疾儿童及时转介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复筛能力的区县直接转市级儿童保健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发现0-6岁疑似残疾儿童的,应当将疑似残疾儿童信息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级妇 幼保健机构。 第六条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转介儿童的复筛、诊断、信息管理和早期干预工作。转介儿童经复筛仍不能确诊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及时转介市级儿童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 孤独症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残疾评定机构,诊断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科室、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应诊断评估业务。 第七条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每季度将筛查诊断信息报告市级儿童保健机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市级儿童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将筛查诊断信息报告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地疑似残疾儿童信息, 并与同级残联共享。 市、区县残联对疑似残疾儿童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开展康复救助、残疾评定等工作。 第三章康复救助申请审核 第八条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满十八周岁的残疾儿童或者持有符合规定的诊断证明且未满七周岁的疑似残疾儿童,并且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残疾儿童或其监护人具有本地户籍; (二)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一年以上; (三)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不含单独缴纳医疗保险)一年以上; (四)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 第九条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当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发放地街道(乡镇)残联现场或网上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无法申请的,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 第十条区县残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康复救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残疾儿童申请的康复救助服务,自区县残联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期的须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儿童残疾类别或诊断证明(视力、肢体、智力、孤独症自开具日期起2年内有效;听力、言语自开具日期起4年内有效;所有3岁以下儿童残疾诊断证明需每年一开),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原则上一个救助周期内不得更换机构。多重残疾可根据康复需求选择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第十三条具有本地户籍且取得外地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向居住证发放地残联申请救助.确需户籍地结算康复经费的,应当同时向居住证发放地和户籍地残联提交申请。经居住证发放地残联审核同意并确定当地定点康复机构后,再由户籍地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居住证发放地定点康复机构.康复经费由监护人先行垫付,救助期满后,居住证发放地定点康复机构按户籍地残联要求报送救助档案和相关资料,按相关规定结算经费. 第十四条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救助满两年,肢体(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满四年,其监护人继续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的,经区县残联组织专业人员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潜力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继续在定点机构内集中训练或提供"机构+社区+家庭"康复救助服务,评估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四章基本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肢体残疾儿童分别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救助手术和矫治救助手术(由省统一组织保障);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按照规定标准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 第十六条人工耳蜗植入和肢残矫治手术救助,由区县残联初筛后经市残联报省残联审核确定,统一安排定点医院实施手术。具体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残疾儿童有辅助器具需求的,区县残联在规定的限额补助标准内,根据评估情况,分别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具;为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保持装置、站立架、助行器具等;为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其中,为有需求的定点机构在训听力残疾儿童及已经入园、入学的听力残疾儿童补贴不超过6000元(含验配费)用于购置适配助听器,每三年补贴一次. 第十八条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按照《济南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以下简称服务目录)《济南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制定残疾儿童个性化康复训练计划,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增加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与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各区县可根据实际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行救助对象网上签到,建立网上康复训练档案,实现康复服务全程记录。 第二十一条"机构十社区+家庭"康复救助模式每年度不少于6个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构":按照康复服务目录、服务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累计不少于4个月的基本康复服务。 (二)"社区":由定点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备残疾儿童康复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组织提供累计不少于10次的家庭康复训练或开展以机构、社区融合为主、宣传和倡导为辅的康复服务活动。家庭康复训练或机构、社区融合等康复服务活动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 (三)"家庭":监护人为残疾儿童开展家庭康复,机构或社区以集中培训、在线答疑、互动交流等形式指导监护人。 第五章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第二十二条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从事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 (三)具备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根据场地设置、设施设备、人力资源和服务能力等因素,实行等级管理制度,由低到高依次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次。原则上一级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范围为本区县,二级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范围为全市,三级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范围为全省。 第二十四条定点康复机构实行评审认定制度。定点康 复机构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初审.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后,区县残联接收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初审.初审合格的机构由区县残联向市残联报送相关资料,申报定点机构准入评审. (二)评审.由市残联购买第三方服务,从全省残疾儿童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随机抽取专家或从本市协调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依据《山东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标准》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的评审结论.市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评审. (三)公示.根据评审结果,对认定的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认定的,确定为定点康复机构,有效期三 年。定期向省残联报送本市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第二十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残联负责本辖区定点康复机构的项目督导和业务指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 定期督导辖区内定点康复机构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各区县残联与提供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机构管理规定,加强定点机构准入、退出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评估,对评估不达标的定点康复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章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定点康复机构不得就基本康复服务收取额外费 用,超出规定补助标准部分,由定点康复机构承担. 进行超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规定的服务项目及频次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按行业管理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定点康复机构提供的基本康复服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属于医疗服务的,执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价格,其他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条康复救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三级、二级定点康复机构预拨比例不超过70%、一级定点康复机构预拨比例不超过50%,于每年六月底前拨付.剩余资金待年终救助任务评估考核后结算。送训补贴按残疾儿童到机构集中训练天数核算拨付。 定点康复机构申请结算救助资金,应当提供康复服务档 案、签到记录等资料。 "机构十社区十家庭"康复救助结算方式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经区县残联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康复的,补助资金结算方式由区县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异地康复结算时,补助标准按照户籍地救助标准执行;户籍地标准高于服务承接地标准的,按服务承接地救助标准执行;送训补贴按户籍地政策予以结算. 定点康复机构为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的,开展康复救助产生的费用,由区县残联根据情况在规定标准内给 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加强与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或者其他救助项目的康复项目费用,应当先由医保或者其他救助项目资金按规定支付,支付后符合服务目录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给予结算补助,但不得超过本地规定的限额救助标准。 定点康复机构取得教育资质或者成为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班)、特教部(班)的,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特殊教 育生均公用经费。 第三十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核算管理与财政预算年度保持一致.每年12月底前结清当年救助经费,第二年重新开始新的救助年度.救助资金按救助时间结算,救助时间足月的,按月结算,不足月的,按天数结算.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残联对本辖区残疾儿童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切实掌握本辖区残疾儿童现状和康复需求,明确需要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数量。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残联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救助对象数量足额保障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康复训练经费(含送训补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省财政经费予以补充.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各区县应当加强救助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章综合监管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强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兜底保障,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第三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加强综合监管。 残联负责协调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进行实时监测;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项目的督导和业务指导,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效果,维护残疾儿童的人身安全.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共享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领域的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推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教育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办理教育资质或增设为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部(班)、特教部 (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 助,做好困难残疾儿童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预算编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康复救助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并在培训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管,加强医疗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做好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残疾预防、康复知识宣传等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办理医疗资质,依法查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器械进行监管。 医保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纳 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定点康复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服务目录内额外收取监护人费用、不按协议约定提供康复服务等行为的,应当暂停其定点资格,并通知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定点康复机构存在套取救助资金、发生严重安全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伤害、虐待儿童等行为的,应当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消定点资格的康复机构三年内不再将其纳入济南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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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8〕2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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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满十八岁的或持有符合规定的残疾诊断证明且未满七周岁的疑似残疾儿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地户籍; (二)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一年以上; (三)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四)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诊断证明(0-6岁且未持有残疾人证的疑似残疾儿童申请时需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或其他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孤独症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残疾评定机构,诊断评估机构具备相应科室、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应诊断评估业务。 | 否 | 医院诊断证明.png | 无 |
| 居住证(非本地户籍残疾儿童申请时需提供监护人居住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居住证原件:85.6mm×54.0mm,复印件: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居住证照片.png | 居住证照片.png |
| 居民户口簿(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43mm*105mm,复印件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是 | 户口薄.jpg | 户口薄.jpg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办结 | 告知监护人审核意见 | 0 |
| 审核 | 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进行审核。 | 5 |
| 申请 | 县级残联接受监护人申请。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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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残联窗口(1、凤城街道残联 莱芜区凤城西大街凤城街道办事处北楼122室 2、张家洼街道残联 莱芜区鲁矿大街南80米党群服务中心106室 3、高庄街道残联 高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残疾人服务“一件事”窗口 4、鹏泉街道残联 鹏泉街道办事处故事家园党群服务中心残联窗口 5、口镇街道残联 口镇便民服务大厅中心b01;b02窗口 6、羊里街道残联 羊里街道党群服务中心7105室 7、方下街道残联 方下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一楼23;24号窗口 8、雪野街道残联 雪野街道便民服务大厅残联窗口 9、牛泉镇残联 牛泉镇金牛东街001号便民服务大厅5号窗口 10、苗山镇残联 苗山镇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残联服务窗口 11、大王庄镇残联 大王庄镇政府便民服务大厅残联服务窗口 12、寨里镇残联 寨里镇便民服务大厅残联窗口 13、杨庄镇残联 杨庄镇党群服务中心14号窗口 14、茶业口镇残联 茶业口镇人民政府一楼大厅4;5号窗口15、和庄镇残联 和庄镇便民服务大厅残联窗口);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惠企服务专区1-2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107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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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行政审批局二楼督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612629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