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091900100101

实施编码:81371202MC097321XR4370919001001

事项版本:1243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水务局 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1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办理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水利工程项目备案回执.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调处完成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1窗口
电话:0531-7612670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主席令第48号,2016年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款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水事纠纷调处裁决申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水事纠纷调处裁决申请.docx 水事纠纷调处裁决申请.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裁定 根据调处意见对结果进行裁定 1
调处 对受理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解决 4
受理 受理水事纠纷调处申请 1
申请 申请人提出调处申请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0531-761209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1窗口
    电话:0531-76126705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行政审批局二楼督查科
    电话:0531-76126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