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莱芜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线下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东大街19号办税服务厅二楼1-12号税务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临时开票权限办理反馈告知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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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东大街19号办税服务厅二楼1-12号税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1-76237424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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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示例.doc |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反馈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受理审查 | 受理审查 | 0 |
申请 | 申请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济南市历下区舜泰路1001号 | 0531-87949501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临时开票权限有什么注意事项? |
解答 | 1.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2.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3.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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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东大街19号办税服务厅二楼1-12号税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1-76237424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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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东大街19号办税服务厅二楼1-12号税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1-76237424;0531-76269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