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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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审核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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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E501-502 电话:0531-7793308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航道法 |
制定机关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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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审核申请书; (二)航评报告; (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四)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五)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无 | 其他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jpg | 无 |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申请书.jpg | 无 |
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项目规划建设依据.jpg | 无 |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规划调整承诺函、协议.jpg | 规划调整承诺函、协议.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1.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1个工作日 | 材料补正通知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对申请人的材料进一步审核,并根据进口用途和申请材料,作出审查初步结论并报厅分管领导审核。 | 5 | 审查初步意见 |
决定 | 根据审查初步结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 0.5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
办结 | 出件,邮寄或现场领取行政许可结果 | 0.5个工作日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审核意见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 0531-7611622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多长时间完成? |
解答 |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