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B201-213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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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办学许可证.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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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B201-213 电话:0531-7612660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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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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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经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同意。 2.合并后的学校办学条件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民办学校合并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审批部门提供空表,申请人自备 | 是 | 2.民办学校合并申请表(示例).docx | 1.民办学校合并申请表(空表).docx |
财务清算报告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其他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申请人自备 | 是 | 清算报告.pdf | 清算报告(空白).doc |
在校生和教职工安置方案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审批部门提供模板,申请人自备 | 是 | XX学校在校生和教职工安置方案(模板).docx | XX学校在校生和教职工安置方案(空白).docx |
决策机构决议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决策机构决议.pdf | 决策机构决议(空白).doc |
合并后的学校章程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例).doc 2.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例).doc | 1.学校章程(模板).doc |
党组织建设方案和党员名单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党组织建设方案、现有党员名单 (示例).docx | 党组织建设方案、现有党员名单.docx |
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意见书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意见书.pdf | 名称核准意见书(空白).doc |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办学许可证.png 办学许可证副本.png | 办学许可证(空白).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核并受理材料 | 1个工作日 | 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告知原因 |
审核 | 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合并条件 | 3个工作日 | 给出是否同意终止的意见 |
复核 | 复核 | 3个工作日 | 同意或不同意 |
批复 | 签批 | 1个工作日 | 同意合并办学的批复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 0531-76116224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实施机构是谁? |
解答 | 专科(高职)学校实施机构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具体由山东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其中,济南、青岛、烟台三市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分别由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按权限由市级或者县(区、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
问题 | 申请主体有何要求? |
解答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还应具备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问题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确定?分别到哪里登记? |
解答 |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
问题 | 如何申请民办高等专科(高职)学校? |
解答 | 参照“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终止审批”的要求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