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审核验收

基本编码:37101502500101

实施编码:11371202004317988F4371015025001

事项版本:1244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莱芜区自然资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7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土地复垦项目验收结果确认书.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土地复垦项目验收结果确认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7窗口
电话:0531-7612631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复垦项目竣工后,复垦义务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复垦的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拒绝接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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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通过,2019年7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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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土地复垦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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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土地复垦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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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复垦项目竣工后,复垦义务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复垦的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拒绝接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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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通过,2019年7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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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土地复垦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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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然后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验收调查报告书及相关图件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你自备 验收调查报告书及相关图件.pdf 土地复垦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docx
规划执行报告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规划设计执行报告.pdf 规划设计执行报告.pdf
质量评估报告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质量评估报告.pdf 质量评估报告.doc
检测等其他报告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检测报告.pdf 检测报告.pdf
土地复垦验收申请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卑 土地复垦验收申请.pdf 土地复垦验收申请.pdf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验收 会同同级农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开展验收。 59
受理 要件审核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0531-761209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7窗口
    电话:0531-7612631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行政审批局二楼督查科
    电话:0531-7612629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