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文化北路69号1101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F10、F16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 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维修资金使用凭证.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维修资金使用凭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1101;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F10、F16号窗口 电话:0531-7621541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建物字〔2020〕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建物字〔2020〕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建物字〔2020〕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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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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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应急维修使用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应急维修使用申请表.png | 应急维修使用申请表.png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授权委托书.jpg | 授权委托书.jpg |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png | 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png |
维修工程验收及费用审核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维修工程验收及费用审核表.png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维修工程验收及费用审核表.png |
应急维修决算款拨付申请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应急维修决算款拨付申请书.png | 应急维修决算款拨付申请书.png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doc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doc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doc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doc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doc | 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doc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doc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应急维修审核 | 受理资料 | 0 |
办理资金拨付 | 受理资料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哪些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
解答 |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问题 | 应急维修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
解答 | 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维修。维修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一次或单项应急使用维修资金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将所需维修费用划至有关单位账户。 |
问题 | 哪些情形可以启动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程序? |
解答 |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 (三)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五)玻璃幕墙炸裂; (六)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 (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八)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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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1101;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F10、F16号窗口
电话:0531-7621541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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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文化北路69号1101房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行政审批局二楼督查科
电话:0531-76215419;0531-76126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