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济南市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交通运输专区区交通运输A108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航道竣工验收.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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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5楼505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A104-A106 电话:0531-75877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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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第十七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管理权限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2.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3.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4.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5.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6.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7.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8.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9.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申请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竣工验收请示.jpg |
| 交工验收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交工验收报告示例范本.docx | XXX 标段 竣工总结报告.doc |
| 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竣工验收鉴定书(示例样表).pdf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人申请 | 申请人进行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 |
| 受理 | 1.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核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核验并告知。 | 4 |
| 核查 |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 14 |
| 办结 | 审批机构审查,决定核发/不予核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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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5楼505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A104-A106
电话:0531-7587744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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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法规科2楼207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5877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