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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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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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莱芜大厦509房间 电话:0531-7799662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文物收藏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备案函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备案函.docx | 无 |
藏品档案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示范-藏品档案备案表.doc | 藏品档案备案表.doc |
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申请表.docx | 申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备案 | 对藏品档案进行备案 | 10 | 备案通过或不予通过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 0531-7611622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 | 0531-7621300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藏品档案包括哪些? |
解答 |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和藏品单项档案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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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莱芜大厦509房间
电话:0531-7799662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