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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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办结批文样板.bmp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文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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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电话:0531-7799662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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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依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申报材料.docx | 无 |
申报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申报材料.docx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 | 依规定 | 14 | 依规定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 0531-7611622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 0531-7621300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怎么知道结果 |
解答 | 电弧咨询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电话:0531-7799662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