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1:3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窗综合受理窗口C305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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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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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以区审批局办理结果为准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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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C305 电话:0531-7799660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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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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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暂时合并到施工图设计审查环境,暂时不受理。 法定受理条件:(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doc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doc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jpg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jpg |
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其他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由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其他29类建设工程由省专家库专家评审 | 是 | 无示例样表.doc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受理 |
审批 | 审批 | 5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 |
办结 | 送达审查意见 | 1个工作日 | 送达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 0531-7611622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结果名称:审查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 | 业务受理单位 |
解答 | 该事项已移交区审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