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除法定节假日外,冬夏令时一致)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40号区政务服务医疗保障分厅1-4号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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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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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参保人退休后,经本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月继续缴纳医保费,并享受医保待遇。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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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40号区政务服务医疗保障分厅1-4号窗口 电话:0531-7622480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一条 |
制定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4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视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1月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均计算为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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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
制定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济医保发〔2019〕18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按月继续缴费的退休人员,缴费期间若经济条件好转,可申请停止继续按月缴费,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此次申请时的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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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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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参保人养老退休后继续缴纳医疗保险告知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参保人养老退休后继续缴纳医疗保险告知书.doc | 参保人养老退休后继续缴纳医疗保险告知书 (1).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符合“退休人员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的参保人,向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当场告知。 | 即时办理 | 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 |
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继续缴费申请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填写“参保人养老退休后继续缴纳医疗保险告知书”,提供身份证。 | 即时办理 | 审核通过 |
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业务 | 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信息录入系统并进行继续缴费认定。 | 即时办理 | 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 0531-7611622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退休时医保年限不足,能否申请继续缴费?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解答 | 可以申请。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申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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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40号区政务服务医疗保障分厅1-4号窗口
电话:0531-76224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