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基本编码:37071501000204

实施编码:11371202004317988F4370715010002

事项版本:1243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莱芜区自然资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1号济南市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不动产服务专区不动产房屋首登F02、F07、F03、F08、F05、F09、F15、F04、F06、F01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区F01-F09、F15窗口
电话:0531-76282357;0531-7667076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2024年5月9日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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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公布,2024年3月10日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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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 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提供 注销申请.pdf 注销申请.pdf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pdf 不动产权属证书.pdf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申请人身份证明.png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样表).pdf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受理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0
审核登簿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0531-761209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区F01-F09、F15窗口
    电话:0531-76282357;0531-7667076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612629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4588&userids=G4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