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莱芜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线下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东大街19号办税服务厅二楼1-12号税务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东大街19号办税服务厅二楼1-12号税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1-76237424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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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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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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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 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网上申报 | 是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示例样表).doc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空白表格).doc |
《经办人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身份证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 | 是 | 身份证样本.jpg | 身份证样本.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 | 0 |
受理并审查 | 受理并审查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自然人并档? |
解答 | 同一自然人存在同时使用多个身份证件的情况,如自然人报送了错误的身份证件、中大陆居民同时使用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外籍人员同时持有多种证件或先后持有不同号的护照,不同的身份证件在系统建立不同的税收档案。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东大街19号办税服务厅二楼1-12号税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1-76237424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东大街19号办税服务厅二楼1-10号税务综合窗口
电话:0531-76237424;0531-76269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