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客运标志牌配发

基本编码:37101801800101

实施编码:11371202004357306X4371018018001

事项版本:1242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403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E501-E502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临时客运标志牌.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临时客运标志牌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403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E501-E50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403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E501-E502
电话:0531-7793303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交运便字〔2014〕18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节道路客运经营管理 五、道路客运标志牌管理 (一)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分类 道路客运标志牌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三类,每类标志牌证分别包括省际、市际、县际、县境内4种,其中: 1.班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以及定线旅游客运,按营运方式划分为直达和普通两种形式; 2.包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以及非定线旅游客运; 3.临时客运标志牌适用于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灭失等待领取时或用于临时加班、接驳、顶班、临时绕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客车,其中临时加班客车使用的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仅适用于在春运、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 (二)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制作 1.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2.县际、县境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三)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核发 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坚持“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及“谁签字、谁发放、谁负责”的发放制度。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 (五)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的核发程序 1.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由其分发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2.县际、县境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3.包车客运标志牌(除省际客运包车标志牌外)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正反面打印或者填写有关内容后,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省际客运包车标志牌,可由企业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自行打印。 4.对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等待领取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5.因道路状况发生变化确需临时改道运行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 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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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公布;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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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公布;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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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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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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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交运便字〔2014〕18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节道路客运经营管理 五、道路客运标志牌管理 (一)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分类 道路客运标志牌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三类,每类标志牌证分别包括省际、市际、县际、县境内4种,其中: 1.班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以及定线旅游客运,按营运方式划分为直达和普通两种形式; 2.包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以及非定线旅游客运; 3.临时客运标志牌适用于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灭失等待领取时或用于临时加班、接驳、顶班、临时绕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客车,其中临时加班客车使用的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仅适用于在春运、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 (二)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制作 1.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2.县际、县境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三)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核发 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坚持“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及“谁签字、谁发放、谁负责”的发放制度。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 (五)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的核发程序 1.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由其分发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2.县际、县境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3.包车客运标志牌(除省际客运包车标志牌外)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正反面打印或者填写有关内容后,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省际客运包车标志牌,可由企业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自行打印。 4.对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等待领取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5.因道路状况发生变化确需临时改道运行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 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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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公布;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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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车辆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符合运营条件,道路运输证件在有效期内,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原车辆无法运营相关证明(车辆顶班的需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根据实际提供 原车辆无法运营相关证明(示例).docx 原车辆无法运营相关证明(空白).docx
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加班、顶班的需提供)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无特定规格要求 政府部门核发 市级公安部门核发 行驶证.jpg 行驶证.jpg
道路运输证(车辆加班、顶班的需提供)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无特定规格要求 政府部门核发 市级公安部门核发 道路运输证.jpg 道路运输证.jpg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车辆加班、顶班的需提供)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证件完整 政府部门核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jpg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jpg
机动车驾驶证(车辆加班、顶班的需提供)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清晰 政府部门核发 市级公安部门核发 机动车驾驶证.jpg 机动车驾驶证.jpg
客运标志牌使用申请表(车辆加班、顶班的需提供)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客运标志牌使用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客运标志牌使用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承运人责任险(车辆加班、顶班的需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保单清晰完整 其他 保险机构出具 承运人责任险.jpg 承运人责任险.jpg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的需要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示例).docx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空白).docx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的需要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示例).docx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空白).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材料审查 1
办结 根据办理情况,制作标志牌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0531-761209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收费吗?
解答 不收费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403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E501-E50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403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E501-E502
    电话:0531-7793303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207房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207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5877401;0531-7612629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