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区民政局4楼433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B209号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莱芜大厦433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B209窗口 电话:0531-7611335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1 | 纸质 | 户口簿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户口簿 | 是 | 户口样表.jpg | 户口样表.jpg |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登记机关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 是 | 空白模板-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docx | 空白模板-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docx |
居民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提供身份证原件或者电子身份证均可,由登记机关协助印刷。 | 申请人自备 | 居民身份证原件(电子或者实体的均可) | 是 | 电子身份证样图.jpg | 身份证样图.jpg |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 | 原件 | 1 | 纸质 | 2寸 | 申请人自备 | 2寸免冠证件照 | 是 | 近期2寸免冠照片.jpg | 近期2寸免冠照片.jpg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成立收养关系公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办理成立收养登记关系时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公证书。 | 是 | 空白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jpg | 空白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6.发证 | 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 | 0 |
5.登记 | 填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 | 0 |
4.报批 | 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收养信息系统,打印并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 | 1 |
3.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进行审查。 | 18 |
2.受理 | 受理申请人关于解除收养登记关系的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等材料。 | 0 |
1.申请 |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需要送养人参与吗。 |
解答 |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无需送养人参与。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莱芜大厦433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B209窗口
电话:0531-7611335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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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区民政局4楼416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6126299;0531-7611365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