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2-C303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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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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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2-C303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2671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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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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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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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位于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位于地震小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二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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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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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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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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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14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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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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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 | 原件 | 3 | 电子 | A4纸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意见书 (示例样表).doc |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意见书(空白表格).doc |
建设工程场地平面布置图 | 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或A3纸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建设工程场地平面布置图(示例).docx | 建设工程场地平面布置图(空白).docx |
立项文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纸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立项文件(示例).jpg | 立项文件(说明:此项无空白文件.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受理申报 | - |
决定 | 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1 |
办结 | 核发批文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 0531-7612090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该事项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
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第九条、第十条。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C302-C303投资建设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7612671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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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612629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