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卫生健康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5:3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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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出具回执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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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B213 电话:0531-7799662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职业病防治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4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需要登录系统进行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地址:https://www.zybwhsb.com/head.html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无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职业病危害申报不需要填写表格,企业登录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即可。 | 是 | 1.doc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即办 | 收件 |
办结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即办 | 出具回执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 0531-7611622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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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B213
电话:0531-7799662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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