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莱芜区财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30-11:30;14:0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综合受理B213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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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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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综合受理B213 电话:0531-7799661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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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原件 | 1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莱芜区人民政府网站自行下载 | 是 |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已填).docx | 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空白).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5个工作日 | 按时办结 |
受理 | 办公室对接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 | 5个工作日 | 予以办理(不予办理) |
办理 | 信息公开办理 | 5个工作日 | 予以办理(不予办理)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 0531-7611622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莱芜区汶源大街(莱芜区人民法院) | 0531-7621300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时限 |
解答 |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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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 综合受理B213
电话:0531-7799661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2&userids=G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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