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新设)

基本编码:37301800400101

实施编码:11371202004357306X4373018004001

事项版本:1241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411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E501-E502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411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E501-E50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411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E501-E502
电话:0531-7793303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 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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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 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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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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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示例样表).jpg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示例样表).jpg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连锁经营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示例样表).jpg 连锁经营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示例样表).jpg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连锁经营协议副本(示例样表).jpg 连锁经营协议副本(示例样表).jpg
安全操作规程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附加申请表.docx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附加申请表.docx
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从业人员汇总表(样表).doc 从业人员汇总表.doc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附加申请表.docx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附加申请表.docx
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等相关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附加申请表.docx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附加申请表.docx
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措施及承诺书-示例表格.docx 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措施及承诺书-.docx
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样表).doc 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doc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样表).doc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空白表).doc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4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委托书申请人自备 授权委托书(样表).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从业人员汇总表(样表).doc 从业人员汇总表.doc
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国土使用证.jpg 国土使用证.jpg
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模板.jpg 营业执照模板.jpg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示例样表).docx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受理业户提交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材料,并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受理窗口人员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告知不予受理决定,并解释相关原因。 0
审核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0
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录入机动车维修备案信息并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签字盖章。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307室行政复议中心 0531-7612090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解答 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411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E501-E50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411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交通窗口E501-E502
    电话:0531-7793303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207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城乡交通运输局207房间;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效能促进科
    电话:0531-75877421;0531-76126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