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基本编码:37201492100204

实施编码:11370125MB282922605372014921002

事项版本:1240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崔寨街道办事处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起步区崔寨街道办事处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法定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崔寨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
电话:0531-84586399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21〕8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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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21〕8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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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21〕8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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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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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14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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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14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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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14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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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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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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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核 审核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0
申请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申请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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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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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解答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崔寨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
    电话:0531-84586399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崔寨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厅
    电话:0531-84586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