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崔寨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起步区崔寨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一楼5号居民养老窗口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居民养老保险补缴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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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起步区崔寨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一楼5号居民养老窗口 电话:0531-59591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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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字〔2023〕13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负责补缴保险费核定、补(资)助保险费核定、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核定、困难群体保险费代缴、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落实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当前年度保险费、补缴保险费、补(资)助保险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等征缴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办理保险费补缴的,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社保机构自收到补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核定的不叫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第二款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3〕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第一款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字〔2023〕13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负责补缴保险费核定、补(资)助保险费核定、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核定、困难群体保险费代缴、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落实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当前年度保险费、补缴保险费、补(资)助保险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等征缴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办理保险费补缴的,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社保机构自收到补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核定的不叫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有效身份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填写 | 是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示例.doc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参保人员办理保险费补缴的,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服务渠道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 | 0 |
| 办结 | 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社保机构自收到补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核定的补缴数据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2599号起步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行政复议窗口 | 0531-8117573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参保人员在什么时候可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 |
| 解答 | 参保人员办理保险费补缴的,应当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前6个月内办理。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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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起步区崔寨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一楼5号居民养老窗口
电话:0531-5959125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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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起步区崔寨街道办事处2楼210室
电话:0531-5959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