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济阳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税务专区税务窗口E01、E02、E03、E04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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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一楼西厅E1-E4号窗口 电话:0531-84233509 网址:https://znhd.shan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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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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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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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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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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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携带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原件 | 是 | 2.1身份证样证.docx | 2.1身份证样证.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反馈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0 |
| 审查/核准 |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0 |
| 受理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该事项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
| 解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一章 |
| 问题 | 该事项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
| 解答 |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 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 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 号)适用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 的,实行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办结。 (1)纳税人根据自身不同情况依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包括:信息确认、发 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 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 UKey 发放)、发票领用等 6 个事项。 (2)对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纳税人可通过一次填报和确认《新 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办理。 (3)纳税人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 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由其业主办理时,已实名采集认证并承诺后续补齐的; 由办税人员办理时,办税人员已实名采集认证,经业主线上实名采集认证、授予 办税人员办税权限的,或者提供业主授权委托书的。纳税人 30 日内未补充提供 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4)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 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发票领购等后续事项。 |
| 问题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的申请条件? |
| 解答 |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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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一楼西厅E1-E4号窗口
电话:0531-84233509
网址:https://znhd.shandong.chinatax.gov.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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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304室
电话:0531-84237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