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基本编码:37071501000301

实施编码:11370125004213396H4370715010003

事项版本:1245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不动产专区不动产窗口B03、B04、B07、B09、B10、B12、B13、B15、B25、B26、B27、B28、B3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不动产权证书.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https://isdapp.shandong.gov.cn/jmopenpub/jmopen_files/webapp/html9/lcsbdc/index.html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不动产专区不动产窗口B03、B04、B07、B09、B10、B12、B13、B15、B25、B26、B27、B28、B30
电话:0531-8423772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2024年5月9日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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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公布,2024年3月10日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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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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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   1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依据内容:   三、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受理条件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相关测绘报告。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pdf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空).pdf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核发 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范本).pdf 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docx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发 不动产权证书.pdf 不动产权证书.pdf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pdf 申请人身份证明.pdf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示例).pdf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受理 依据申请事项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审核登簿 审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1
缮证发证 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0531-8423278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不动产专区不动产窗口B03、B04、B07、B09、B10、B12、B13、B15、B25、B26、B27、B28、B30
    电话:0531-8423772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304室
    电话:0531-8423757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6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