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分厅1楼综合受理专区老龄和养老窗口5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docx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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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分厅1楼综合受理专区老龄和养老窗口5 电话:0531-8423881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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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已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按照规范模板下载填写 | 是 |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示例).docx |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docx |
|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登记管理部门、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能够证明养老机构法人资格的相关证照。 | 是 | 以相关法人登记管理部门证照为准.docx | 以相关法人登记管理部门证照为准.docx |
|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应按照规范模板下载并完成填写 | 是 |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示例).docx |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办结 | 完成备案 | 0 |
| 审查 | 对申请人提供的《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由申请人自行确认并自愿签署《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 0 |
| 受理 | 备案部门受理申请人的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已登记并开展养老服务但长期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如何处理? |
| 解答 | 民政部门发现已经登记并依法开展养老服务但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将向其发送督促备案通知,并在送达备案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除查,督促指导其完成备案工作。在提醒和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将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信息,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
| 问题 | 承诺后经检查不合格的养老机构如何处理? |
| 解答 |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经核实, 备案信息不属实的,责令养老机构完善并上报有关材料。并将备案申请人备案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给予处罚。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函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后续查处等工作。 |
| 问题 | 医疗机构开展养老业务需要另设法人吗? |
| 解答 |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按照《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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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分厅1楼综合受理专区老龄和养老窗口5
电话:0531-8423881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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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区民政局三楼301号
电话:0531-84238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