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每年10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交通运输专区交通运输综合窗口C20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航标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航道行政管理准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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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二楼西厅C20窗口 电话:0531-8117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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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5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第六条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1996年第2号令)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专设航标的管理应按本办法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执行,并接受航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四条规定的,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调整、关闭或者撤消该航标。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国办发〔2019〕33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央财政事权水路部分:长江干线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西江航运干线。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由中央实施;在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一)新设内河专用航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二)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书(示例).docx | 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书(空白).docx |
| 内河专用航标配布设计方案原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无 | 无 |
| 航标平面布置图、航标结构图原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建设单位对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维护方案的申明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 2 |
| 审核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3 |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3 |
| 送达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结果文件。 | 1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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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二楼西厅C20窗口
电话:0531-8117151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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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304室
电话:0531-84237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