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新元大街3号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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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电话:0531-8423778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交发〔2020〕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前,不得对被授权的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者调离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质监机构备案,其变更后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20日前,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由项目建设单位现场核验并出具意见后统一报送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款 分阶段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设立分部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分别进行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交发〔2020〕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前,不得对被授权的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者调离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质监机构备案,其变更后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20日前,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由项目建设单位现场核验并出具意见后统一报送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款 分阶段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设立分部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分别进行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工地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前,被授权的试验检测持证人员需变更或者调离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质监机构案,其变更后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6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官网下载 | 是 |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 (示例范本).docx |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依据审查结果,出具相关意见。 | 1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1 |
受理 | 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600(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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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电话:0531-8423778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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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5楼综合办公室510
电话:0531-8117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