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不动产专区不动产窗口B03、B04、B07、B09、B10、B12、B13、B15、B25、B26、B27、B28、B30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凭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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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不动产专区不动产窗口B03、B04、B07、B09、B10、B12、B13、B15、B25、B26、B27、B28、B30 电话:0531-8423772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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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日常检查,建立测绘资质、质量管理、成果保密监督制度,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规〔2021〕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省、市、县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汇交与利用,并具体负责属于省自然资源厅接收的成果汇交工作;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工作。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自然资规〔2021〕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省、市、县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汇交与利用,并具体负责属于省自然资源厅接收的成果汇交工作;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工作。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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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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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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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测绘项目验收报告或成果质量检验报告 | 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测绘项目验收报告或成果质量检验报告.docx | 测绘项目验收报告或成果质量检验报告.docx |
| 成果目录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微信图片_20230428095104.jpg | 微信图片_20230428095104.jpg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初审 | 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并取得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凭证 | 0 |
| 市级审核 | 审核提交材料及目录是否符合汇交要求,并提出审核意见 | 0 |
| 出具汇交凭证 | 接受成果目录并出具汇交凭证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中央财政投资的项目归属于哪个层级? |
| 解答 | 1、自然资源部受理中央财政的投资项目的目录汇交,各省的汇交事项均可受理; 2、成果汇交时的项目信息登记只是采集相关信息给省级成果管理工作人员参考。 |
| 问题 | 未验收的项目是否需要汇交?已完工的项目无验收报告能传其他项目证明材料吗? |
| 解答 | 1、未验收的项目不用汇交; 2、若项目已验收,但没有验收报告,可以上传与项目相关的验收证明材料,省级管理员在汇交受理的时候会判断项目是否符合标准。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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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不动产专区不动产窗口B03、B04、B07、B09、B10、B12、B13、B15、B25、B26、B27、B28、B30
电话:0531-8423772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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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304室
电话:0531-84237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