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每年10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综合窗口102/103/105/107/110/113号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动物诊疗许可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423765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818&userids=G818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5)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7)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8)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9)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此外,动物诊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动物医院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png | 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pn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 | 审批 | 1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正安路8号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000 ( 历 下 区 ) ;0531-85964813 ( 天 桥 区 ) ;0531-81171234 ( 济 阳 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423765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818&userids=G818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济阳区市民中心(安康街29号)一楼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23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