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阳区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每年10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纬四路81号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分局分厅1楼西侧—7号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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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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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特种行业许可证.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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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纬四路81号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分局分厅1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08835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21〕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48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刻制业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公通〔2021〕17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经营公章刻制,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5〕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04〕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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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刻制业 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公通〔2021〕17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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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公通〔2021〕17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经营公章刻制,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04〕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48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21〕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5〕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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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具备从事公章刻制、备案的硬件、软件设施;^(三)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四)具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特种行业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和示范文本(附件2),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 是 | 附件1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docx | 附件1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docx |
《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经营场所坐落位置平面图、内部设施平面图以及合法使用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承接登记、可疑情况报告、信息报送、档案保管交接以及作废章坯销毁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 递交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公安(分)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及其他材料 | - |
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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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纬四路81号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分局分厅1楼服务台
电话:0531-8508835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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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老城街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