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县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1824700301

实施编码:1137012500421310X44000118247003

事项版本:2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济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综合窗口115号-116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7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申报单.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申报单》上盖章确认。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3号济南市济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517房间
电话:0531-81171519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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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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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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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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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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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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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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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附件《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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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海上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四)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于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或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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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烧或者爆炸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说明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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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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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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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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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 货物适运申报和船舶适载申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船舶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第二十五条 交付运输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特性、包装以及针对货物采取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还需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货物适运申报单,包括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由代理人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货物所有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三)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防范和应急措施等有关材料; (四)需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批准文件; (五)交付运输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载运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供罐柜检验合格证明; 3.载运放射性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中添加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止剂或者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有效期以及超过有效期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5.载运限量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6.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应当提交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污染危害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括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货物适运证明; (三)由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四)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载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不超过一个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办理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固定船舶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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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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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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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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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第二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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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烧或者爆炸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说明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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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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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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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2.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4.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或声明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申报单.jpg
船舶适装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如适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作业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申请人自备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无固定格式 申请人自备
意外状况说明报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适用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提交材料 -
审查 审查申请材料 2
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许可决定 3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0531-8423278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0531-81691000 ( 历 下 区 ) ;0531-85964813 ( 天 桥 区 ) ;0531-81171234 ( 济 阳 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3号济南市济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517房间
    电话:0531-81171519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3号济南市济阳区城乡交通运输局510房间
    电话:0531-8117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