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

基本编码:37102000500101

实施编码:11370125493171077Q4371020005001

事项版本:1242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济阳区农业农村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二楼东厅28-29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pn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二楼东厅28-29号窗口
电话:0531-84237703;0531-8423391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种子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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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种子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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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示例范本).docx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空白样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双方签署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 1
组织调解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8
受理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0531-8423278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600(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收费?
解答
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田间现场鉴定?
解答 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四)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 (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问题 哪个部门负责受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工作?
解答 依据《山东种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二楼东厅28-29号窗口
    电话:0531-84237703;0531-8423391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13号5楼511
    电话:0531-84218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