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每年10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69-70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文件一.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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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69-70号窗口 电话:0531-84237877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icity/icity/submitspEx/baseinfo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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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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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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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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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2.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3.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docx |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doc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2.docx | 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doc |
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打印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演员名单样表.doc | 演员名单 - 副本.doc |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打印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1).doc | 文件一.docx |
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有未成年演员参加的演出须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打印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示例样本).doc | 文件一.docx |
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打印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场地证明(示例样本).jpg | 文件一.docx |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复印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示例样本).pdf | 文件一.docx |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复印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示例样本).doc | 文件一.docx |
演出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演出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示例样本).txt | 文件一.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子政务等途径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8号窗口,也可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进行提交,并按照要求从相关网站平台进行申请。 | - |
受理 |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首席代表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
办结 | 打印许可证、许可证,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正安路8号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000 ( 历 下 区 ) ;0531-85964813 ( 天 桥 区 ) ;0531-58296600( 济 阳 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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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69-70号窗口
电话:0531-84237877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icity/icity/submitspEx/baseinfo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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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4237610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icity/icity/submitspEx/base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