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二楼东厅28-29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二楼东厅28-29号窗口 电话:0531-84237703;0531-8423391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第一款 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子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子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第一款 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可下载示例样表参考填写 | 是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书 (示例范本).doc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书(空白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交付申请人鉴定意见书 | 1 |
组织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 组织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时,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 | 8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提供申请表和购种证明等材料。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600(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不能受理的原因 |
解答 | (一)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四)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
问题 | 终止鉴定的原因 |
解答 | (一)申请人不到场的; (二)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三)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 |
问题 | 是否收费 |
解答 | 政府部门不收费,但是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八条:“”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鉴定费。”申请者应当向鉴定专家缴纳鉴定费。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二楼东厅28-29号窗口
电话:0531-84237703;0531-8423391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13号5楼511
电话:0531-84218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