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阳区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每年10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纬四路81号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分局分厅1楼西侧—7号综合受理窗口;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模板.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电话:0531-8423778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8-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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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9-(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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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企业提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002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式样.doc | 002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式样.doc |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企业提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企业提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企业提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 原件 | 1 | 纸质 | 企业提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企业提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原件 | 1 | 纸质 | 企业提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机构审查 | 审查、审批企业填报的材料。 | 1 |
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核发/不予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1 |
申请人申请 | 企业提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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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电话:0531-84237787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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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纬四路81号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分局分厅1楼西侧—7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8508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