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每年10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行政审批专区行政审批窗口D03、D04、D11、D13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许可决定书.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1,2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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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行政审批专区行政审批窗口D03、D04、D11、D13 电话:0531-8423109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818&userids=G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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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6年1月第六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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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3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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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3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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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字〔2020〕8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主要任务 (一)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统一、重点事项审批链条完整闭合、集中办理联动优势有效发挥、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的原则,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省政府编制了《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各市负责组织本级和县(市、区),对照《指导目录》分别编制市、县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政府审核后,于7月底前分别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并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和涉及划转事项的省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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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新增/扩大经营范围时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 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空白样表).docx |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经办人身份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png | 无 |
| 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示样).docx | 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docx |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新增/扩大经营范围时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docx | 无 |
|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新增/扩大经营范围时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拟投入车辆和拟聘用驾驶员承诺(示例样本).docx | 无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办理变更业务时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空白样表).docx |
| 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申请表(终止经营时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申请表(空白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 审查 | 对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踏勘要点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 《现场踏勘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 1 |
| 决定 | 1.作出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证件及相关文书; 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正安路8号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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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行政审批专区行政审批窗口D03、D04、D11、D13
电话:0531-8423109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818&userids=G818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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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304室
电话:0531-84237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