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济阳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济南市济阳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税务专区税务窗口E01、E02、E03、E04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一楼西厅E1-E4号窗口 电话:0531-84233509 网址:https://znhd.shandong.chinatax.gov.cn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2)。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2)。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第一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条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第一款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业务委托协议要素信息。其中,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七项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提供服务前报送,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八项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业务委托协议签订或者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doc |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0 |
| 办结 | 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后,将办理结果以指定方式送给申请人。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一楼西厅E1-E4号窗口
电话:0531-84233509
网址:https://znhd.shandong.chinatax.gov.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304室
电话:0531-84237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