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基本编码:37052403100101

实施编码:11370125MB285054304370524031001

事项版本:1243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济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电话:0531-8423778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烈士褒扬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烈士褒扬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01号,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其他致残经过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公安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 其他 因交通事故负伤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表彰材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例图.webp.jpg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例图.webp.jpg
团级以上军事机关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 正式规范公函形式,盖单位公章 其他 团级以上军事机关 示例范本.docx 团级以上军事机关书面意见.docx
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由治疗医院按有关病案病历等管理规定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 其他 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医疗证明样图.png 医疗证明样图.png
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正反面,居民户口簿复印申请人户籍页 申请人自备 本人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或相应电子证照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png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png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原件 1 纸质 二寸彩色照片 申请人自备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自行制作 照片示例.webp.jpg 照片示例.webp.jpg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无标准要求,尽量使用A4大小、整洁的稿纸书写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书写的评定残疾等级书面申请。 评定伤残等级申请(范本).docx 评定伤残等级申请(空白样本).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整理提报审批材料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收到医学鉴定机构医学鉴定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鉴定意见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5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办证 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完成审批手续、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经审核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10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查申请材料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残情;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所在单位。 3
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残疾评定条件的,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2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0531-8423278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600(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电话:0531-8423778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开元大街162号二楼210办公室
    电话:0531-8421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