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县级权限)(重新申请)

基本编码:00011910200702

实施编码:11370125MB2855125H4000119102007

事项版本:3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每年10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综合窗口102/103/105/107/110/113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取水许可证.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取水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423682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818&userids=G81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31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35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36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37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第38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退水量,在规定的退水地点退水。   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致使退水量减少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应当退水量相应核减其取水量。 第41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第43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月或者按季抄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一式二份,双方签字认可,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各持一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记录存档,并当场留置一份给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44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49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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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19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黄河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我部授权范围内,负责黄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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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60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海河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海河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我部授权范围内,负责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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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27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淮河水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淮河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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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22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23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24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26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27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29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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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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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长江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长江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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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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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珠江水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珠江流域(片)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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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松辽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松辽流域、东北地区国际界河和独流入海河流范围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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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2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4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23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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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高原内陆河区东部流域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资源〔2010〕113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我部授权海河水利委员会在内蒙古高原内陆河区东部流域(该流域涉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赤峰市、河北省张家口市)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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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根据1994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在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福建省的韩江流域除外,下同)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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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松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珠江水利委员会分别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上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含地下水)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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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3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44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50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1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53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56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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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地下水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2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4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取水许可申请书 原件和复印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取水许可申请书(示例样表).png 取水许可申请书(空白表格).docx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示例样表).pdf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docx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doc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doc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对取水许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示例样表).png 对取水许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空白表格).docx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示例样表).png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空白表格).png
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示例样表).jpg 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空白表格).pdf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或信函方式)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 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核 -
技术审查 包括组织专家评审或书面函审(如有必要可开展现场核查)、申请人修改方案、窗口复核 -
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进行复核 -
许可决定 出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 取水许可证送达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正安路8号行政复议中心 0531-8423278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0531-81691000 ( 历 下 区 ) ;0531-85964813 ( 天 桥 区 ) ;0531-81171234 ( 济 阳 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0531-8423682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818&userids=G818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济阳区市民中心(安康街29号)一楼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423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