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区民政局二楼婚姻登记大厅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结婚证样图.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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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区民政局二楼婚姻登记大厅 电话:0531-8423886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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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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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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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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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更正证明(内地居民)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出具 | 否 | 更正证明.jpeg | 更正证明.jpeg |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1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样图.jpg | 身份证样图.jpg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内地居民)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 否 |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jpg |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jpg |
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内地居民)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出具 | 否 | 民事判决书.jpeg | 民事判决书.jpeg |
居民户口簿(内地居民)(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请将户首页、索引表、个人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是 | 户口簿.jpeg | 户口簿.jpeg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签发 | 否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 | 否 | 香港居民身份证.jpeg | 香港居民身份证.jpeg |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出具 | 否 | 结婚登记声明书.jpg | 结婚登记声明书.jpg |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 | 否 | 澳门 声明书.png | 澳门 声明书.png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 否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关部门核发 | 否 | 台湾居民.png | 台湾居民.png |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 | 否 | 结婚登记声明书.jpg | 结婚登记声明书.jpg |
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请将个人资料页、签证页、入境章所在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其他 | 各国出入境管理局及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其他机构。 | 否 | 护照样本001.png | 护照样本001.png |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原件 | 3 | 纸质 | 尺寸为3.5cm*5cm,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免费照相 | 是 | 结婚照样图.jpg | 结婚照样图.jpg |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 否 | 外国声明书.jpg | 外国声明书.jpg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 | 否 | 外国声明书.jpg | 外国声明书.jpg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签发 | 否 | 澳门居民身份证.jpg | 澳门居民身份证.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600(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声明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
解答 |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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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区民政局二楼婚姻登记大厅
电话:0531-84238867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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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区民政局三楼301号
电话:0531-84238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