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每年10月1日至4月30日,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D2-D4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注销公告.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注销公告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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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二楼东厅B30号窗口 电话:0531-8423780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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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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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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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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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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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原证书在有效期内。^2.注销原因充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将申请表打印出A4版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其他 | 政府网站上下载空白表格进行填报 | 是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申请表.pdf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注销申请表.docx |
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请注销XXX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形成A4格式,加盖单位公章。 | 其他 | 从政府对外公布的网站下载,参照省厅公布的模板,据实完善相关报告。 | 是 | 2.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请注销XXX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pdf | 2.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请注销XXX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docx |
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版本相关文件首页和项目所在页即可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有关部门印发的相关规划文件、重点项目库等文件 | 是 | 3.原xxx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JPG | 3.原xxx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JPG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新申请用地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选址(地上、地下)图层及坐标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5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12 |
办结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正安路8号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二楼东厅B30号窗口
电话:0531-8423780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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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304室
电话:0531-84237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