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

基本编码:37301900500101

实施编码:11370125493170322X4373019005001

事项版本:12429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济阳区城乡水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8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电话:0531-8423778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地下水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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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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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地下水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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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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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理由、必要性、取排水经过、取水量等,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A4 其他 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docx 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docx
备案报告书(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A4 其他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书.docx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书.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对符合规定的进行备案。 3
审查 处室负责人签批文件,具体负责办理同志研究备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
受理 收到申请后,在办公内网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3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0531-8423278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600(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 备案报告书(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理由、必要性、取排水经过、取水量等,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电话:0531-8423778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永安路1号济阳区城乡水务局3楼317
    电话:0531-8423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