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中共济南市济阳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 14:00-17:30;11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同意离任备案或者不同意离任备案的书面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电话:0531-8423778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8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宗教教职人员拟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且经过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出具 | 是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doc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doc |
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 | 是 | 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doc | 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doc |
财务审查报告(仅在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时提供)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数据 | 否 | 财务审计报告.jpeg | 财务审计报告.jpe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决定 | 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离任备案的决定,反馈给申请人。 | 5 |
审查 | 对宗教教职人员是否符合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条件进行内容审查。 | 10 |
受理 | 宗教活动场所提出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600(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什么情形下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 |
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三)离任该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该场所未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报告的。 |
问题 | 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离任场所主要教职时还需提供什么材料? |
解答 |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
问题 | 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手续? |
解答 | 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被撤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三)超过一年未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职责或者不具备正常履行主要教职职责能力的。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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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三楼东厅综合窗口115-116号
电话:0531-8423778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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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政务中心814室1号窗口
电话:0531-84233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