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济阳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民政局4楼409室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微信截图_20230207173134.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对予以认定的对象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法人登记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http://www.jinan.gov.cn/col/col97769/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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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民政局4楼409室 电话:0531-8423882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8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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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8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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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8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时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活动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3 | 政府部门核发 | 此材料为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原件。 | 是 |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基金会示例样表).docx |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基金会空白表格).docx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3 | 政府部门核发 | 此材料为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原件。 | 是 |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示例样表).docx |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空白表格).docx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3 | 政府部门核发 | 此材料为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原件。 | 是 |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示例样表).docx |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空白表格).docx |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表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认定”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 是 |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可自行承诺拟定,也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认定”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 是 |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示例样表).docx |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空白表格) (1).doc |
会议纪要 | 原件 | 5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的组织自行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 是 | 会议纪要(示例样表) (1).docx | 会议纪要(空白表格).docx |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准备,可以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认定”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样本 | 是 |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示例样表).docx |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空白表格).docx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是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示例样表).docx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空白表格).docx |
慈善组织(基金会)认定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表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认定”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 | 是 | 慈善组织(基金会)认定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慈善组织(基金会)认定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制发证 | 对予以认定的对象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法人登记证书 | 0.5 |
决定 | 复核审核决定意见 | 0.5 |
审核 | 对提交材料进行综合审核 | 0.5 |
受理 | 受理由请人材料 | 0.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济阳区正安路8号济南市济阳区行政复议中心 | 0531-8423278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600(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财务审计报告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财务审计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 | 社会组织如何获得慈善组织属性? |
解答 | 《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因此,社会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属性有两种途径:一是尚未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的,将法人登记和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并,在成立登记阶段一并审查,即慈善组织登记;二是已经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认定获得慈善组织属性,即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
问题 |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何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
解答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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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民政局4楼409室
电话:0531-8423882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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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区民政局三楼301号
电话:0531-84238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