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基本编码:37201495000401

实施编码:11370181MB2832513Y5372014950004

事项版本:12404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办事处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综合窗口1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通过或不通过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人社综合窗口1号
电话:0531-8348786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19〕8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款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第四十二条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以下简称转移系统)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二款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接收函》后,应及时对申请转移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通过转移系统传送给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按照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三款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通过转移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对转入的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材料,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县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可通过转入地的互联网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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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19〕8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款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第四十二条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以下简称转移系统)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二款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接收函》后,应及时对申请转移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通过转移系统传送给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按照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三款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通过转移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对转入的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材料,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县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可通过转入地的互联网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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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13〕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九、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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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国发〔201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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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居民户口簿.docx 居民户口簿.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5
申请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需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0531-83213669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汶源东大街(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634-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634-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能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解答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人社综合窗口1号
    电话:0531-8348786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办事处女郎山路58号一楼党政办
    电话:0531-8347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