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5楼F区婚姻登记处4、5、6、7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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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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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离婚证样证.jpe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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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5楼F区婚姻登记处4、5、6、7号窗口 电话:81295728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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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5〕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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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25〕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六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见附件16);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十二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 (二)查看本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三)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 (四)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五)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 (六)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七)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八)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对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见附件17)和婚姻登记证件。《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填写。 第六十四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时,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件发给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例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扫描、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提供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并能够证明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填写《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相关事项声明表》(见附件18),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当日。 第六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向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一)一方为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 (二)双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予补发,可以为其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 (一)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二)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三)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四)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五)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恢复婚姻关系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第七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补发结婚证告知书》(见附件19)或者《不予补发离婚证告知书》(见附件20)的,应当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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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七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 第十三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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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见附件16);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向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一)一方为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 (二)双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予补发,可以为其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是 |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
居民身份证(受托人)(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 | 是 | 香港居民身份证.jpeg | 香港居民身份证.jpeg |
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签发 | 是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澳门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签发 | 是 | 澳门居民身份证.jpg | 澳门居民身份证.jpg |
有效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履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证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 是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港澳台湾通行证.jpg |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关部门核发 | 否 | 台湾居民.png | 台湾居民.png |
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请将个人资料页、签证页、入境章所在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各国出入境管理局及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其他机构。 | 是 | 护照样本001.png | 护照样本001.png |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否 | 授权委托书.jpeg | 授权委托书.jpeg |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离婚登记档案或损毁的离婚证等可以证明夫妻关系 | 是 | 离婚证样证.jpeg | 离婚证样证.jpeg |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 原件 | 2 | 纸质 | 尺寸为3.5cm*5cm,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免费照相 | 是 | 离婚照样图 拷贝.jpg | 离婚照样图 拷贝.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初审 | 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 0 |
审查 | 婚姻登记员对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件。 | 0 |
受理 | 询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查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书面材料;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烟登记证件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善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 0 |
发证 |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时,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件发给当事人。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 | 0531-8321303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可以委托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
解答 |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问题 | 姓名变更的,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书吗? |
解答 |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
问题 | 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
解答 |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
问题 | 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
解答 | 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 (一)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二)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三)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四)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五)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 |
问题 |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
解答 |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填写《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相关事项声明表》,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当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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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5楼F区婚姻登记处4、5、6、7号窗口
电话:81295728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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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5楼F区婚姻登记处4、5、6、7号窗口
电话:8129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