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40住建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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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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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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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40住建综合窗口 电话:0531-8336123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一百条:……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 政府部门核发 | 主管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备案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材料要求 | 政府部门核发 | 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产权登记备案证明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报人提交资料 | - |
受理 | 受理申报人提交的材料 | - |
登记 |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 - |
审查 | 审查申报人提交材料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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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40住建综合窗口
电话:0531-83361232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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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36窗口
电话:0531-83263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