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2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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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287号龙泉大厦12楼章丘区应急管理局12026室;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1379100432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591号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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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示例按要求准备 | 是 |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jpg | 文字文稿.doc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到应急部门网站下载 | 是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示例表.docx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docx |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示例按要求准备 | 是 |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jpg | 文字文稿.doc |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示例按要求准备 | 是 | 示例表.jpg | 文字文稿.doc |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示例按要求准备 | 是 | 应急预案评估报告.jpg | 文字文稿.doc |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示例按要求准备 | 是 | 2检测.jpg | 文字文稿.doc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示例按要求准备 | 是 | 规章制度清单.jpg | 文字文稿.doc |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示例按要求准备 | 是 | 3主要设备一览表.jpg | 文字文稿.doc |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示例按要求准备 | 是 | 产品技术说明书.jpg | 文字文稿.doc |
辨识、分级记录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示例按要求准备 | 是 | 辨识.jpg | 分级标识记录.doc |
重大危险源备案基本特征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示例按要求准备 | 是 | 重大危险源备案基本特征表示例表.doc | 重大危险源备案基本特征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材料资料审查 | 1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可以投诉? |
解答 | 是的 |
问题 | 是否可以邮寄材料申请? |
解答 | 可以 |
问题 | 是否一次性办好? |
解答 | 是的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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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东厅C3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287号龙泉大厦12楼章丘区应急管理局12026室;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
电话:1379100432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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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287号龙泉大厦12楼章丘区应急管理局12061室;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服务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287号龙泉大厦12楼章丘区应急管理局12061室;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运行保障部
电话:0531-83263478;0531-8327818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电子邮箱:zqspjdck@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