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水务局窗口C44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水务局窗口C44 电话:0531-8321284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水规字〔202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水利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闻蓄水、 (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水库下闻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闻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十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四十六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送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由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水规字〔202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水利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闻蓄水、 (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水库下闻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闻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十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四十六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送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由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三款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第二款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第一款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第二款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第三款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第四款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第五款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第二款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款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三款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第二款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第一款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第二款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第三款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第四款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第五款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第二款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款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第三十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达到水利部规定要求即可受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验收申请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网站下载 | 是 | 验收申请报告.png | 验收申请报告.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作出同意验收或不同意验收决定 | 3 |
受理 | 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 | 14 |
申请 | 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2140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科 | 0531-83213669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里需包含哪些内容 |
解答 | 应包含工程基本情况;竣工验收应条件的检查结果;尾工情况及安排意见;验收准备工作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附件: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水务局窗口C44
电话:0531-83212845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总咨询台办不成事反应窗口
电话:0531-83218977